致金年会金字招牌全体教职工的一封信
尊敬的金年会金字招牌全体教职员工:
为加强全省教育工作者对教育收费政策的认识、提高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工作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拟制了《致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现将这封信全文转给大家,请全体教职员工认真研读、熟悉掌握,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
尊敬的各位教育工作者: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教育工作者的人格力量和人格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条件,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在各自的岗位上无私奉献、默默耕耘,展现了当代教育工作者的高尚品德和责任担当,身为教育工作者,能够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自已的一分劣量无上光荣,每名教育工作者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遂份职亚严格要求自已,不断完善自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要带头遵规守纪,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让大家进一步知晓和掌握教育收费有关制度规定,现将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梳理附后,供参照完善校规园规、加强行为自律、及时纠正错误。请每名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研读、熟悉掌握,并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自觉遵守,共同做到不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已明令禁止的、违反收费政策的各种费用,防止个别人将良心事业变成逐利“产业”,携手让我省教育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辛勤耕耘、辛苦付出、育人育心,由衷祝您健康快乐、阖家幸福、桃李天下!
附件
规范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1.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3.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规定,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应予处理。
5.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原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安徽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8号)规定,在各市选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的基础上,各校可为学生实施无偿代购服务,代购教辅必须是各市选定的版本。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在省评议和市选择推荐的范围以外,在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代购,必须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上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6.根据《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7号)规定,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
9.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10.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高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规定,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中专学校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不再调整收费标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11.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规定,试点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12.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